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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吉庆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吉庆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697号原告:杨金龙,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庆余,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龙诉被告吉庆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龙撤回对被告吉庆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