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滔借款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滔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39号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男,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滔,女,1987年9月13日,汉族,桂阳县人,住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吴滔及其配偶李铁伟因新农村建房与同村其他4户村民以联保方式向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家庭以李铁伟为主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2016年5月底李铁伟意外死亡,被申请人吴滔未按《借款合同》月底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吴滔、李铁伟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登记在李铁伟名下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迎宾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或扣押登记在李铁伟名下荣威牌小轿车一辆。2、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湘别克牌商务车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吴滔、李铁伟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登记在李铁伟名下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迎宾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或扣押登记在李铁伟名下荣威牌小轿车一辆。2、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商务车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