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维君,李红艳,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诉讼代表人:张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玲,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德敏,该银行员工。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维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申维君。被告:李红艳。被告: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申维君、被告李红艳、被告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20元,减半收取314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