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544-1号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梁明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威,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叶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自愿以其名下,林权证号为XX号和XX号的林地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林权证号为XX号和XX号的林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