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海法与朱天生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海法,朱天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海法,男,汉族,1951年6月11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天生,男,汉族,成年。再审申请人朱海法因与被申请人朱天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郑民终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海法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即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其车辆是被朱天生所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朱海法称本院(2000)郑民终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于2000年底发生法律效力,并称其获得新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8月份,其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8日,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朱海法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海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