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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闫联平申请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联平,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闫联平。被执行人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梅玲。闫联平申请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联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