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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余文与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文,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075号原告: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詹世清,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郑卫华,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詹世杰,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管月梅,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詹阿韦,男,1985年5月4日出生。被告:茆叶红,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余文诉被告詹世清、郑卫华、詹世杰、管月梅、詹阿韦、茆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余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詹世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牌的车辆在价值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林余文、徐守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余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詹世杰所有的车牌号皖B牌号车在价值500000元范围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林余文提供的其与徐守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