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宝杰、张宝伶等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72号原告王宝杰。原告张宝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宝志。原告王宝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潘爱良,厅长。委托代理人邢建民,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不服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宝杰、张宝伶、王宝志负担。审 判 长 齐玉华人民审判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