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吴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成,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成,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磊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磊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