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罗玉平、谭晓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平,谭晓军,袁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94号被执行人罗玉平。被执行人谭晓军。被执行人袁小龙。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刑初字第55号被执行人罗玉平、谭晓军、袁小龙犯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8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0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罗玉平、谭晓军、袁小龙三人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罗玉平、谭晓军、袁小龙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