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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诉黄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文昭,谭建红,朱勇,冯小梅,朱建波,杨深思,黄亮,刘兴如,黄均万,徐桂兰,黄杰南,胡洁,郑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被执行人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被执行人唐文昭。被执行人谭建红。被执行人朱勇。被执行人冯小梅。被执行人朱建波。被执行人杨深思。被执行人黄亮。被执行人刘兴如。被执行人黄均万。被执行人徐桂兰。被执行人黄杰南。被执行人胡洁。被执行人郑桂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建红、黄亮、唐文昭、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朱勇、杨深思、刘兴如、郑桂莲、浏阳市盛唐烟花制���有限公司、冯小梅、徐桂兰、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黄均万、胡洁、黄杰南、朱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均处于停工状态且欠大量民工工资,其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唐文昭、谭建红、朱勇、冯小梅、朱建波、杨深思、黄亮、刘兴如、黄均万、徐桂莲、黄杰南、郑桂莲的财产,本院(2016)湘0181执547号执行案正在处置。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