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邵统一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统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统一。委托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名人国际花园*****#楼商铺01-03铺。负责人:陈宇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邵统一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统一申请再审称:马心民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符合保险合同赔偿的范围,一、二审判决认定马心民不属保险合同第三者,从而不予赔偿是错误的。邵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邵统一驾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未设置保护人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上路行驶,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站立在车厢内货物上方的装卸工马心民从货物上摔至车厢内受伤而死亡。邵统一向永安财保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邵统一在永安财保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马心民在邵统一驾驶的机动车上,因从车厢内货物上摔至车厢内受伤而死亡,对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马心民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结合机动车商业险分别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单列险种,马心民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所涉的范围,可依照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予以赔偿。一、二审判决根据邵统一与永安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种类,认定受害人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并无不当。综上,邵统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统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