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辛英红与张宪新、关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英红,张宪新,关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辛英红,女,农民。被执行人:张宪新,男,农民。被执行人:关月梅,女,农民。申请执行人辛英红与被执行人张宪新、关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关月梅、张宪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向原告辛英红偿还借款本金492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宪新、关月梅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英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3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关月梅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于2016年6月1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阳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92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5元、申请执行费7285元,被执行人张宪新、关月梅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