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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80号罪犯杜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日以(2002)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2000元(未赔偿)。该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8日以(2002)川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7月21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8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5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