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即墨市辽河路。法定代表人冯筠,教导员。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林,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2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行审76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