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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879号原告权某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蔡某某,男,朝鲜族,住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