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879号原告权某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蔡某某,男,朝鲜族,住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