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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谷建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建成,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198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2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9月16日因患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建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雪君、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谷建成授意非法办证人员伪造盖有“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章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5T超导磁共振诊断报告单六份,经鉴定,上述六份诊断报告单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样本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谷建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邹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建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谷建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建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2009年9月16日,谷建成因患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谷建成到濉溪县公安局刘桥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2012年6月,刘桥派出所将谷建成移交濉溪县司法局刘桥司法所进行监管。谷建成先后于2012年9月21日、2013年11月2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9月2日授意非法办证人员伪造盖有“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章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5T超导磁共振诊断报告单六份,并将伪造的六份诊断报告单提交给刘桥司法所。经鉴定,上述六份诊断报告单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样本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另查明:被告人谷建成于198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9年12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2月2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7月1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9月16日因患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2015年9月11日,濉溪县公安局接濉溪县司法局报案称保外就医人员谷建成涉嫌伪造印章,濉溪县公安局即受理本案。2、到案经过:2015年9月25日,刘桥司法所电话通知被告人谷建成到濉溪县刘桥镇司法所接受调查,后将谷建成带至濉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3、户籍信息:谷建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4、证据移交单:证明濉溪县司法局于2015年9月16日将谷建成提交的从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的六份“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5超导磁共振诊断报告单移交给濉溪县公安局。5、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证明:证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从2003年至今只有一枚公章及该公章的相关情况。6、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六份从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5超导磁共振诊断报告单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留有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的证明上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谷建成被判处刑罚及在服刑期间被减刑的情况。8、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及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报到证:谷建成被保外就医审批情况,其于2009年9月17日到濉溪县公安局刘桥派出所报到。9、证人邹某的证言:2012年6月,濉溪县公安局刘桥派出所移交谷建成至濉溪县司法局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从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谷建成共向其提交6份病情复查报告。2015年9月10日下午,根据司法局安排其与社区矫正股梁成红一起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去核实我所社区矫正的谷建成。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核查谷建成病情复查报告时,发现其复查报告上加盖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章与该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印章不一致,就报警了。10、被告人谷建成的供述:2009年9月份,其在宿州监狱服刑,出现全身无力的情况,监狱管理人员给其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其先到户籍所在地刘桥派出所报的到。2009年至2012年,其一直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从2009年至2011年是刘桥派出所对其进行管理的,每年要交一份病历情况说明,这期间,我上交的都是医院开具的真实病历,从2012年起刘桥司法所对其进行管理,要求其每一季度上交一份病历说明,第一次其上交的是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具的真实病历说明,随后从2012年到现在上交的都是假的病历,是其找做假证人的人给做的,其把以前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真病历给做假证的人,让做假证的人伪造核磁共振病历,做假的病历报告,每次其找不同做假证的人给其做假病历。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建成与制造假证的人联系,并按照其要求为其制造假的医学诊断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谷建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12年9月21日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四年二个月不计入已经执行刑期,故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九年九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谷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建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故意杀人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建国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