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熊言佳与牛泽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言佳,牛泽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熊言佳。被执行人:牛泽州。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泽州的银行存款55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