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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尹双剑与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双剑,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尹双剑,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平,男。申请人尹双剑与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0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尹双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双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青阳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双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都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