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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曹兵申请执行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兵,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曹兵被执行人: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曹兵申请执行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萝劳人仲案〔2015〕611-6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俞良等12名申请人支付工资227968.77元。由于义务人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无法找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萝劳人仲案〔2015〕611-6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晟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秦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