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胜报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报,于江西省万年县,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于同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金二千元,于200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报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金辉、被告人张胜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5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0时许期间,被告人张胜报伙同张某(已判决)、“小龙”、“阿伟”、“冰冰”(均另案处理)至本市马渚镇开元村一超市门口,为向被害人阮某索取由其担保的债务,采用看管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阮某、徐某的人身自由,并以打巴掌等手段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随后将被害人阮某、徐某强行带上轿车至本市阳明街道老方桥村冷江鳖业养殖基地附近空地继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采用口头威胁、用胶带捆绑等手段向两被害人索要得人民币5000元后将两被害人释放。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张胜报被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胜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阮某、徐某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报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胜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胜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胜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胜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诸张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世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