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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4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新界1号居民住宅小区后面梯坎处,将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16克)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5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某某���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当面清点称量记录、通话清单、尿液检测结果、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二、涉案毒品0.16克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