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聚机械厂与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聚机械厂,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3283号原告诸城市万聚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工业园。负责人李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子宸,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板桥。法定代表人张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雪根,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诸城市万聚机械厂与被告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荣伟、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祥明及委托代理人沈雪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城市万聚机械厂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其购买网带炉设备一套,总价款为1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至今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140000元。被告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被告为原告代销设备。本案所涉设备最早是被告卖给原告的,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两套设备。由于原告生意不景气,故想卖掉设备。其中一套设备经被告介绍后已卖掉了。本案所涉这套设备,被告考虑到原告是租别人厂房的,还有被告是生产炉子的,来看设备的人多,其出于好意让原告将设备运到被告处,卖掉后给原告钱。但现设备没卖掉,故无法给原告钱。如原告还愿意继续由其代卖,则卖掉后给钱,要么退还原告炉子。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由苏州中运电炉在潍坊诸城市万聚热处理买一条旧设备无马弗网带炉、主炉、回火炉、电器箱、备件,总的价格拾肆万元。先付肆万元2014、11、27-到11月30号汇,后付拾万元分期付到2015、5月份付清,运费由需方付。”欠条出具当天,被告即将设备运走。对于上述欠条,被告称,当时其与原告讲,来其公司买设备的人多,设备放在其公司,好卖。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因其拿了设备。如果是买卖应要签订买卖合同。而且是买卖的话,不可能一分钱不付,原告就同意拉走设备的。其是做设备的,其不可能把旧设备买回来。当时以为好卖,结果没有卖出去。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称,由于经营不景气,设备闲着,故想卖掉设备,经与被告沟通,就把设备又卖给被告了,否则被告不可能出具欠条。当时被告讲把设备改装后再卖给别人。如是代卖,被告不可能出具欠条,而且还在欠条上明确分期付款,运费由需方承担。另,原告还提供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祥明的电话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的书面整理材料。书面整理材料主要内容是,张某某问“那个事怎么着了”,张祥明说“这个事情真的搞得头痛的了”,“关键那个价格谈不拢”;张某某说“我觉得你该想办法想办法,你这款该给我给我,你这么长时间了”,张祥明说“好的,我知道了”,“好的,不管怎么样,我总会把它解决掉的”,张某某又说“你别拖,指望着你处理掉,你这还没有日子,你这钱该给我部分给我部分”。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谈话内容无异议,但被告称谈话内容载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说他与别人谈价格上谈不拢,如不是代卖,不可能和原告这么说。对此,原告称,被告的意思是他没卖掉设备就没钱付原告,这是被告拒不付款的理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电话通话录音光盘、通话书面整理材料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旧设备一套,并明确了设备金额、付款时间、运费的负担。被告主张其是为原告代销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就原告方的张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祥明的通话内容,虽张某某问张祥明“那事怎么着了”,被告张祥明对张某某说他与别人谈价格谈不拢,但同时张某某说“你该想办法想办法,你这款该给我给我”,即要求张祥明付款时,张祥明明确说好的,他会解决掉的。因此,被告以其仅出具欠条,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及双方之间的部分谈话内容为由主张原、被告之间是设备代销关系,本院不以采纳。原告根据欠条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诸城市万聚机械厂价款人民币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珺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