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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满卫国与黄燕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卫国,黄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满卫国,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黄燕梅,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满卫国与黄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燕梅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满卫国偿还借款本金19505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94.76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小额存款。并裁定扣划用于偿还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小额存款。并裁定扣划偿还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