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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武圆圆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武圆圆。武圆圆诉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阳镇政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石巷村上老虎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老虎庄村民小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终字第17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圆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圆圆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武圆圆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武圆圆以永阳镇政府、上老虎庄村民小组为被告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武圆圆系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村民,为该村土地承包户成员,一直承担、履行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武圆圆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上老虎庄村民小组作出《上老组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资金分配方案),规定婚嫁女可以进保、不交钱,但一律不参与组里集体分配,将武圆圆排除在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外。武圆圆于2015年3月15日向永阳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阳镇政府依法责令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改正资金分配方案中的侵权条款,将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内参加分配,永阳镇政府未予回复,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判令永阳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石巷村依据村民自治规定,经集体讨论,对征地拆迁涉及集体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无需经永阳镇人民政府同意,永阳镇政府没有责令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改正资金分配方案的职权,永阳镇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武圆圆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武圆圆的起诉不予受理。武圆圆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期间,武圆圆向本院提交了一审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92号裁定书、二审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483号裁定书,该案件系武圆圆的父亲武连生起诉永阳镇政府、上老虎庄村民小组,要求永阳镇政府履行改正资金分配方案的相关条款的法定职责、将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内参加分配。该案已被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武圆圆认为本案与该案事实和诉讼请求均相同,故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相关决定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武圆圆认为上老虎庄村民小组作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永阳镇政府履行相关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对武圆圆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诉终字第171号行政裁定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婷婷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