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名杰与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名杰,张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名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452。被执行人张海荣,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1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名杰,被执行人张海荣支付借款利息750元(按年利率5%,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荣有工资收入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张海荣的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履行完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