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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苏为民与何群燕、何鹏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为民,何群燕,何鹏晖,国莉芸,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为民。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群燕。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鹏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莉芸。委托代理人马俊。委托代理人姜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上诉人苏为民因与被上诉人何群燕、何鹏晖、国莉芸、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