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锦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叶锦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26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0号长城嘉苑15幢1单元2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曹相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秀珍,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叶锦华。申请人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38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3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褚金丽审判员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