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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华、邵志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方德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11月23日、2016年2月22日、2016年3月21日五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钜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强、付某某、方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华、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钜公司诉称,2009年12月起,其与方德公司间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凯钜公司根据方德公司的要求为其定作密封件、橡胶堵头等产品,方德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凯钜公司按约向方德公司交付了价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2,358.54元的货物,但凯钜公司至今拖欠未付。由于考虑方德公司拖欠价款不付且出具空头支票等,凯钜公司另将已经生产完毕的部分货物采取了留置,目前尚未交付给方德公司,该些货物的价款金额为267,401.50元,该些款项方德公司也应当支付给凯钜公司。以上两项合计价款金额959,760元。因凯钜公司多次要求方德公司支付以上价款,并取回凯钜公司留置的货物,均遭到方德公司的拒绝。故诉请判令:一、方德公司支付凯钜公司已经交货部分价款692,358.54元;二、方德公司向凯钜公司支付尚未交付部分货物价款267,401.50元。诉讼中,凯钜公司表示,因同意扣减方德公司在询证函中提出的2,000元赞助费,故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方德公司支付凯钜公司已经交货部分价款690,358.54元。同时,撤回第二项诉请。方德公司辩称,不同意凯钜公司的诉请。一、对于凯钜公司所主张的已交付的价款690,358.54元不予认可,方德公司仅确认2014年12月31日的询证函所记载的588,807.29元,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之的部分送货单并方德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对询证函后发生的货款不予认可;二、凯钜公司向方德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逾期,方德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凯钜公司无权要求方德公司支付已经已交货部分的价款。方德公司反诉称,双方系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关系,同时凯钜公司为方德公司制造模具用于该采购产品,由方德公司支付模具款。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逾期交货按每日扣减5%承担违约责任。但凯钜公司无视该约定,几乎每次交货都逾期,给方德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2015年2月5日,方德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凯钜公司取消全部未交货的订单,归还模具。另凯钜公司曾承诺达到一定的模具量返还模具款,现返还模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方德公司反诉请求:一、凯钜公司返还模具款386,800元;二、凯钜公司返还全部价值为386,800元的合格模具;三、凯钜公司支付因延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304,348.70元。凯钜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对方德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请一不同意。双方的业务联络函中确约定生产的模具达到一定货物量应当予以返还相应的模具款,该货物量是指单款模具的产品生产量,而不是一类产品的总的生产量,返还模具款的具体方式为直接从方德公司应付的货款中抵扣。方德公司定作的部分模具达到了相应的货物量,凯钜公司在当月的业务中均已经予以了抵扣,部分模具未达到联络函所约定的货物量,并不具备返还模具款的条件;二、对方德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请二基本无异议,大部分模具同意返还给方德公司。但是方德公司主张的部分模具无法返还,原因在于方德公司主张的部分模具是重复的,还有部分模具是共模的,凯钜公司只收了一副模具的价款,还有部分模具方德公司并没有要求凯钜公司定作,凯钜公司处并无该些模具;三、对方德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请三不同意。关于交货期限,因凯钜公司回复方德公司的订单上均注明“交期根据凯钜公司的安排”等,因而凯钜公司认为并不是按照订单载明的交货日期确定的交货期限。故方德公司主张凯钜公司逾期交货并无依据。即使法院最终判定凯钜公司逾期交货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方德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明显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调整。经审理查明,凯钜公司与方德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凯钜公司为方德公司定作密封件等产品。同时,因产品生产的需要,方德公司委托凯钜公司生产相应的模具,由方德公司支付相应的模具款。2015年1月15日,凯钜公司向方德公司发出往来对账函及询证函,列明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8日间,双方发生业务,方德公司尚欠凯钜公司货款588,807.29元。方德公司在信息不符一栏盖章,并注明:账上余额467,903.29元,差异:9月货款118,904元未入账、2013年12月赞助费2,000元未抵扣货款。后方德公司在庭审中确认,经与财务核实,上述询证函上所载的588,807.29元无误。期间,方德公司曾向凯钜公司出具金额为132,784.89元的支票一份,2015年1月12日因余额不足遭银行退票。此后,凯钜公司又向方德公司交付了金额为105,551.25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4月1日,方德公司工作人员魏琴安在与凯钜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qq聊天记录中表明:“我们欠您的692,358.54元货款,您欠我们差不多五六十万的模具,我们商量个分期付款的方案,您分期交还我们模具”。双方就询证函后的交货曾签订采购订单,订单约定,“供应商必须遵循本单交期或我公司通知调整交期,不能擅自提前或延误。对于未通知我方提前交货的我方有权不收货或按订单约定的付款期支付货款,若有延误,每逾一日扣除该批款5%”。采购订单右下角有“回复交期”一栏,凯钜公司在部分订单“回复交期”一栏注明:“交期按我司排程”、“尽快”、“分批交货”等。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另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橡胶件)1份,约定方德公司要求的产品供应周期为2-5个工作日,若因凯钜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货,方德公司视具体的影响大小给予凯钜公司相关批次产品总价值的5%至20%的经济处罚。经查,对于已经交付的货物694,358.54元,凯钜公司确有部分逾期交付。另查,2009年至2014年下半年间,方德公司委托凯钜公司制造模具用于生产方德公司向凯钜公司定作的产品。双方约定,模具的所有权归方德公司所有。诉讼中,凯钜公司确认尚有模具未返还给方德公司。2009年11月,凯钜公司向方德公司发送业务联络函2份,载明O密订单累计达到10万退还模具费,其他制品累计达到5万退还模具费,模具费的返还方式为自订单量达到当月时,月底对账时货款直接减去已达标的请款模具费。在部分橡胶模具制造合同中双方约定,模具使用五万次本合同终止。现因双方就价款的给付、模具及模具款的返还以及逾期交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故涉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询证函、公证书、被告提供的橡胶模具制造合同、联络函、电子邮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凯钜公司与方德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合法有效。凯钜公司完成了承揽义务后,方德公司理应按约付款。现方德公司工作人员在2015年4月发送给凯钜公司的电子邮件中已经确认结欠凯钜公司价款692,358.54元,方德公司对凯钜公司所提交的对账单以及对账后的发票及大部分送货单不持异议,凯钜公司对此理应支付。根据询证函及此后的发票等的统计,凯钜公司向方德公司交付了694,358.54元的货物,结合询证函中方德公司备注应扣赞助费2,000元,且方德公司工作人员在前述电子邮件中亦确认结欠凯钜公司价款,故该款中实则已扣除赞助费2,000元。庭审中,凯钜公司自愿再扣减2,000元赞助费,故方德公司应向凯钜公司支付价款690,358.54元。对于方德公司反诉要求凯钜公司返还模具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方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所有模具确均在凯钜公司处,故凯钜公司返还给方德公司的模具应当以凯钜公司确认的为准。至于模具的数量问题,凯钜公司陈述部分系共模、部分系同一模具生产不同产品、部分系一整套模具,故本院依据不同的料号来确定模具数量,总计凯钜公司应当向方德公司返还173项模具。因方德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全部模具提供相应的价款依据,故有争议部分的模具的价款应以凯钜公司确认的为准。对于方德公司所主张的凯钜公司应当返还模具款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联络单及模具制造合同等相关约定来看,O密订单累计达到10万退还模具费,其他制品则累计达到5万,该约定应当是以单个模具所达到的货物生产量。方德公司就其主张的模具价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应当予以举证。经本院释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方德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此外,根据双方的约定,如应返还模具费的,则在月底对账时,从方德公司应付凯钜公司产品价款中直接扣除,故对方德公司该项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方德公司主张凯钜公司有部分货物逾期交付的问题。本院认为,方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事实上包含了两部分:一是已经交货部分的产品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二是未交货部分产品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经本院核查,对于已交货部分产品的交货期限,因凯钜公司在部分订单的“回复交期”一栏,注明“交期按我司排程”、“尽快”、“分批交货”等,方德公司对此未持异议,应当视作认可。部分订单凯钜公司未对交期作出修改,且其未能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交货,应属违约。对于尚未交货部分产品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问题,首先,凯钜公司至今未向方德公司交付货物,当属逾期,但因方德公司已于2015年2月5日发送邮件明确取消订单,故本院认为逾期之日应计算至该天为妥;其次,方德公司主张的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虽方德公司称其仅计算了20天,但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金额仍然明显过高;再次,方德公司称因凯钜公司逾期交货,方德公司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进行采购模具,导致经济损失,对此方德公司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未能证明该些模具合同与凯钜公司逾期交货之间的关联性,亦未能提供该些模具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综合考量凯钜公司逾期交货的数量、天数以及次数等情节,酌情判定凯钜公司应向方德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90,358.5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模具173项(详见附件一)。上述模具,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送货至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涉运费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则应照价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款;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703.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81.79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685.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7,250.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69.05元(凯钜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81.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件一、方德产品一览表序号料号备注单价18.02.XXXXXXXXX共模320028.02.XXXXXXXX38.02.XXXXXXXX共模260048.02.XXXXXXXX58.02.XXXXXXXXX共模460068.02.XXXXXXXXX78.02.XXXXXXXXX88.02.XXXXXXXX80098.02.XXXXXXXXXX共模4500108.02.XXXXXXXXXX118.02.XXXXXXXX2800128.02.XXXXXXXX2400138.02.XXXXXXXX2400148.02.XXXXXXXX2800158.02.MULXXXXXXXX2600168.02.XXXXXXXX2400178.02.MULXXXXXXXX2600188.02.XXXXXXXX共模4500198.02.XXXXXXXX208.02.MULXXXXXXXX2800218.02.MULXXXXXXXX2800228.02.MULXXXXXXXX2800238.02.XXXXXXXXX2400248.02.XXXXXXXXX2800258.02.XXXXXXXXX2800268.02.XXXXXXXXX2800275.352.XXXXXXXX3200288.02.XXXXXXXX2400295.352.XXXXXXXX共模4200305.352.XXXXXXXX315.352.XXXXXXXX2600325.352.XXXXXXXX2600335.352.XXXXXXXX2600345.352.XXXXXXXX共模5800355.352.XXXXXXXX365.352.XXXXXXXX375.352.XXXXXXXX2600385.352.XXXXXXXX同一2600398.02.XXXXXXXX405.352.XXXXXXXX2800418.02.XXXXXXXX2600428.02.XXXXXXXX1800438.02.XXXXXXXX2400448.02.162720(欧)1800455.1321.130017同一2000465.1321.130019478.02.XXXXXXXX2000488.02.XXXXXXXX2400498.02.XXXXXXXX2000508.02.XXXXXXXXX2400518.02.XXXXXXXXX3200528.02.XXXXXXXXX2400538.02.XXXXXXXXXXXX2400548.02.XXXXXXXXXXXX3200558.02.XXXXXXXXXXXX2400568.02.XXXXXXXX2200578.02.XXXXXXXX2600588.02.XXXXXXXX2200595.325.200581400608.02.XXXXXXX2200618.02.20AL2800625.352.XXXXXXXX2800638.02.XXXXXXXX800648.02.XXXXXXXX2600658.02.XXXXXXXX2800668.02.XXXXXXXX2800678.A。XXXXXXXX2900685.1321.120057同一套模具3600695.1321.250058705.1321.080057同一套模具3600715.1321.320056725.1321.5000122200738.02.MULXXXXXXXX2800745.639.MULXXXXXXXX2600758.02.XXXXXXXX2600768.02.XXXXXXXX2400778.02.XXXXXXXX2600788.02.XXXXXXXX2600798.02.XXXXXXX1800808.02.XXXXXXXX2800818.02.XXXXXXX1700828.02.XXXXXXX1700838.02.XXXXXXXX同一2100848.02.XXXXXXXX858.02.XXXXXXXX与87同一2100868.02.XXXXXXXX2100878.02.XXXXXXXX与85同一/888.02.XXXXXXXX同一2100898.02.XXXXXXXX908.02.XXXXXXXX同一2100918.02.XXXXXXXX928.02.XXXXXXXX2100938.02.XXXXXXXX2100948.02.XXXXXXXX2300958.02.XXXXXXXX2300968.02.XXXXXXXX2300978.02.XXXXXXXX2400988.02.XXXXXXXX2400998.02.XXXXXXXX24001008.02.XXXXXXXX25001018.02.32AL28001022.234.10100同一34001032.234.102001042.234.1210036001058.02.XXXXXXXX21001068.02.XXXXXXXX21001078.02.XXXXXXXX23001088.02.XXXXXXXX22001098.02.XXXXXXXX25001108.02.XXXXXXXX25001118.02.XXXXXXXX22001128.02.XXXXXXXX23001138.02.XXXXXXXX23001148.02.XXXXXXXX24001158.02.XXXXXXXXA26001162.234.1720036001175.325.1100223001185.325.1600243001195.325.3200584001208.02.XXXXXXXX22001218.A.20050X22001228.02.XXXXXXX20001238.02.XXXXXXX20001248.02.XXXXXXXXLS2300125FCS-M-P-G1(15-22}28001268.02.XXXXXXXX同一26001278.02.XXXXXXXX1285.325.1600594001295.325.2000594001305.325.2500594001318.02.XXXXXXXX同一25001328.02.XXXXXXXX1335.325.500058同一套模具4001345.325.XXXXXXXXX1355.325.40059/1365.325.290120/1375.325.290020/1385.325.250060/1395.325.160020300140FCS-MK-EX-M25*1.5800141FCS-MK-EX-M20*1.58001428.E2.XXXXXXXXXXX同一套模具27001438.02.63AL1448.02.16AL1458.02.20AL1468.02.25AL1478.02.32AL1488.02.40AL1498.A.XXXXXXXX1508.M.FSO.1320N1518.02.XXXXXXXX同一套模具20001528.02.XXXXXXXX1538.02.XXXXXXXX1548.02.XXXXXXXX1558.02.XXXXXXXX1568.02.XXXXXXXX1578.02.XXXXXXXX1588.02.XXXXXXXX3001598.E2.XXXXXXXXXXX22001608.02.6396MULXXXXXXXX22001618.02.XXXXXXXX28001625.253.092008001635.253.2120010001645.253.3620010001658.M.FSO.1320N13001668.02.XXXXXXXX3600167FCS-M-M25*1.510001688.5*312001698.02.609.40050HW18001708.02.639MULXXXXXXXX25001718.02.639MULXXXXXXXX25001728.02.XXXXXXXX15001738.02.XXXXXXXX/AO1700审 判 长  樊 杰审 判 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冯连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件二: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