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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3170号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茆春梅,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东,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张晔(被告周旭东之妻),女,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渡物业公司)与被告周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物业管理费2,798.45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自200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牛新虹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婧,被告周旭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晔、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室业主,该房建筑面积71.41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2003年2月25日,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管理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元收取,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1元收取。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履行交纳义务。2006年7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东渡名人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名人大厦酒店式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合同第七条约定:名人大厦历年各阶段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按物价局核定:每月每平方米3.8元,2、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按物价局核定:每月每平方米1.39元(原告实际按每月每平方米1.26元收取),3、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协商结果:每月每平方米1.39元。2006年7月1日起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办公楼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3元收取。合同还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履行交纳义务。逾期缴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每逾期一日支付季度物业管理费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后,东渡名人大厦仍由原告管理。2005年3月起被告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2015年8月14日,原告通过国内挂号信函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审理中,原告未提供2005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周旭东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物业管理费2,798.4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周旭东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东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牛新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二)……;(三)……;(四)……;(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