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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惠诉张二俊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惠,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田家营子村二社,张二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田家营子村二社。负责人张文义,该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俊,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王惠因与被上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田家营子村二社、张二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郝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惠称,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错误,本案双方对土地权属并无争议,而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惠认为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但被上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田家营子村二社认为根据社员大会决定,出嫁女的土地定时由社里自动收回,承包经营权不再归个人所有,被上诉人张二俊认为,既然出嫁女的土地由社里收回,则其从社里重新承包土地,是合理合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对土地权属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双方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院对上诉人王惠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 郝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达 尼 斯法条链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