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7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焦晶与阎善吉、阎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晶,阎善吉,阎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049号原告:焦晶,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阎善吉,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阎晓东,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33951-7负责人:朱国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晶诉被告阎善吉、被告阎晓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