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振与刘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刘国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刘振,男。被申请人刘国强,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振与被申请人刘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振于2016年6月28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振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