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移交被执行人蔡兴卓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409号被执行人张余杰。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琼9023执409号被执行人张余杰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余杰应支付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余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余杰存款人民币2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夫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