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付亚霞诉被告刘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230民初71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纹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