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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付亚霞诉被告刘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230民初71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纹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