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7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濠景华洋酒楼有限公司与梁南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濠景华洋酒楼有限公司,梁南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濠景华洋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燕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超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圆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南成。委托代理人:刘伟松,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濠景华洋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景酒楼)因与被上诉人梁南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濠景酒楼主张其于2015年7月5日曾向梁南成发出过一份《上班催告函》,内容为“梁南成: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出勤,已经构成旷工。在此,公司特催告您立即回公司上班,按规章制度出勤…”。本院认为,梁南成与濠景酒楼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对于原审判令濠景酒楼向梁南成支付工资14400元及加班工资6785.6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梁南成离职时间及原因的认定问题。梁南成主张:濠景酒楼店长代表老板于2015年6月29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于当日下班时就打不了卡了;其于2015年6月30日起向南山区劳动局、南水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寻求帮助,劳动部门人员联系了濠景酒楼,但濠景酒楼一直不予理会;2015年7月3日,海昌社区工作站的郑姓工作人员与其前往濠景酒楼公司拍照取证,证实确实已经打不了卡。濠景酒楼即主张:梁南成最后工作至2015年6月29日,6月30日属轮休,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形下未到公司上班,经多次催促仍未回公司上班,故濠景酒楼于2015年7月17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从濠景公司的举证来看,至少截止至2015年7月5日其仍未解除与梁南成的劳动合同,其考勤系统截止至该日仍应向梁南成开放使用,但本案事实表明,海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梁南城于2015年7月3日前往濠景酒楼公司现场取证,梁南成已经打不了卡,故濠景酒楼在本案中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应自行承担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梁南成主张其于2015年6月29日被濠景酒楼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采信。因濠景酒楼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梁南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仅判令濠景酒楼向梁南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800元,梁南成予以接受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处理结果予以确认。综上,濠景酒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濠景华洋酒楼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士  光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