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侯长江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江,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623号原告侯长江,男,汉族,生于1940年5月27日。被告刘红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长江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侯长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长江撤回对被告刘红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长江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董玉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