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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侯长江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江,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623号原告侯长江,男,汉族,生于1940年5月27日。被告刘红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长江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侯长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长江撤回对被告刘红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长江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董玉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