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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锡晓、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晓,卓光明,陈景豪,朱锡晓,卓光明,陈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朱锡晓,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卓光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景豪,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朱锡晓与被执行人卓光明、陈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景豪偿还借款本金30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查询苍南县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朱家南路169号(产权证号00××57)的房产;查询广西省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广西省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9栋21-3(产权证号:柳字第××)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两处房产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景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胜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