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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洪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洋、李思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曹桂元。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肖小星。被执行人肖小星。被执行人陈文武。被执行人陈文涛。被执行人解燕。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元、利息47516.34元(截止2015年2月23日)及以19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957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对前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146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共同负担。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诸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2016年1月19日,本院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涛、解燕名下有位于泰州市碧桂园小区翠林环玉苑46栋0××号的房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首查封,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其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3、2016年1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6×××55),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其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4、2016年2月16日,本院至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有车牌为苏M×××××、苏M×××××号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汽车进行了书面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其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将上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信息,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需采取续封措施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查封的车辆系书面查封,无法查找,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了被执行人陈文涛、解燕名下一套房产,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两辆汽车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肖小星、陈文武、陈文涛、解燕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江苏元亨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查封的车辆系书面查封,无法查找,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