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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拴德与被告郑益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德,郑益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50号原告王拴德,男,汉族,195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郑益乾,男,汉族,约45岁,陕西安康人,住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王拴德诉被告郑益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已不在此处居住。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交被告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新的详细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身份明确、住址明确。本院依原告诉状所载的被告住址送达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已不在该处居住,无法送达;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交被告地址,原告未能提交新的详细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拴德的起诉。原告预交的2496元诉讼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建  和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赵  丽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晓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