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34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陈万友,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灯塔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翁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万友、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