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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柏与被告赵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柏,赵文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867号原告何永柏,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赵文学,男,63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柏与被告赵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永柏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