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柏与被告赵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柏,赵文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867号原告何永柏,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赵文学,男,63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柏与被告赵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永柏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