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陈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3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犯行贿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间,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在时任本市奉贤区奉城经济园区总经理助理顾桂兴(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上海江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奉城经济园区违规批租60亩土地,土地款总计价额人民币540万元。2004年始,被告人宋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甲转让上述未经投资建设的60亩土地,两人经商量后决定请托顾桂兴为其介绍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决定给予顾桂兴每亩土地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间,在顾桂兴的介绍、帮助下,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陆续将上述土地违规转让给陈某乙、范某某、袁福铭、蒋爱良等受让方。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仅向奉城经济园区支付土地款人民币255万元。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感谢顾桂兴的帮助,在奉城经济园区顾桂兴的办公室内给予顾桂兴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并于事后告知被告人宋某某。2015年5月,在奉贤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干部履历表,中共奉城镇委员会文件,上海奉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三部2006年度(塘外)考核目标任务书,职位说明书,奉贤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奉城经济园区与上海江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乙、范某某的证言,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人陈某甲签字确认的收条及记录清单,奉城经济园区收条、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为人民币8万元,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 红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