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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群与被告朱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群,朱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924号原告胡建群。被告朱天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群与被告朱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群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胡建群预交),因原告胡建群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胡建群案件受理费2690,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群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胡建群。代理审判员 毛 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