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豫07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风云与赵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云,赵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豫07**民初101-1号原告张风云被告赵光明原告张风云诉被告赵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风云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光明新乡市新华园小区19号楼1单元6层1602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光明所有的新乡市新华园小区19号楼1单元6层1602户房屋一套。查封原告张风云提供的担保物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东段路南晚报社后点式楼4层房屋(房产权证号:20××88)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张 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勤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