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孙建红与王新霞、李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红,王新霞,李净,张冬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67号原告:孙建红,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霞,女,汉族,1966年5月7日生,城镇居民。被告:李净,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城镇居民。被告:张冬生,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红诉被告王新霞、李净、张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冬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手续,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红负担。。审 判 长 耿长春审 判 员 姚新丹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