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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拾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拾某某,男。2016年3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拾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村某组宗某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宗某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拾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一包。经徐州市公安局鉴定,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6.4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拾某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毒品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涉案照片,监控录像抓拍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拾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6.4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