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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7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傲斯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存幸贸易有限公司、梁存幸、张毅债权2015执79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傲斯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存幸贸易有限公司,梁存幸,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790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傲斯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广州存幸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存幸。被执行人梁存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执行人张毅,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东莞傲斯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存幸贸易有限公司、梁存幸、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存幸贸易有限公司、梁存幸应向东莞傲斯德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41元及利息,张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82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穗番法执字第7908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7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有条件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