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石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428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石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刘石明已实际交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