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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季海全与仝秋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全,仝秋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季海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贵红,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秋德,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彪,郓城县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全与被告仝秋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全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海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季海全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赵翠平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